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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外国友人"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

淄政发(1995)26号

一、为了进一步密切淄博与世界的联系,加深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鼓励更多的外国友人为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计出力,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为我市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可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长期坚持对华友好,支援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促进淄博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
(二)长期坚持与我市开展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与交往,为支持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三)大力支持淄博对外开放,在我市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在科研、教学、生产中做出了优异成绩的。
(五)在本国、本地区、本领域有较高的声誉或影响,并对我友好的。
三、"荣誉市民"原则上只在市级设立,区县及以下单位不设立此称号的。
四、授予外国友人"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是一项庄重而严肃的工作,总的精神是从严掌握,慎重对待。
五.获得"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组织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六、"淄博市荣誉市民"由各有关单位提名,填写"淄博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外事办公室,再由市外办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最后报省外办及全国友协备案。
七、"淄博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发。
八、"淄博市荣誉市民"证书在适当场合由有关市长或市外办主任颁发。
九、"淄博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制发,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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