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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聘请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外发(2003)1号

市直有关部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单位:
近几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全市对外开放不断向宽领域、多层次纵向发展,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活动日趋频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淄任教业日趋活跃,资格认可单位的数量有了大幅增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印发了《淄博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淄政发[200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规范全市外国文教人员聘用工作,加强在淄外国人员从事文教活动管理的重要依据。但近一个时期,个别聘用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市政府《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要求办理聘(借)用外专手续,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树立和维护我市对外开放良好形象,优化我市投资发展软环境,深入贯彻实施"环境立市、经济强市"战略,依据市政府《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做出如下具体规定,希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各《资格认可证书》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外事机构和职能,明确分管领导,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能够领导和协调本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教学、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实施管理。
二、完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必须要求完善制度要健全,要提高外专的生活居住条件,强化安全保卫措施。对管理工作完善,聘用效益突出的单位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将给予表彰。对管理工作不善,出现问题又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限期整改、资格缓注、资格吊销处理。
三、请示通报制度。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请示汇报制度,一般性的涉外事件,要在24小时内向外事、公安部门通报;如遇突发事件,必须迅速向外事、公安及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以便及时协调处理,防止造成影响。
四、规范聘请渠道。积极开展官方、民间对外交流,不断开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渠道,要聘请那些对中国和中国人民抱有良好感情,爱岗敬业,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人员来淄任教,保证外专的师资质量和聘用效益,避免出现矛盾纠纷和其他涉外案件,维护我市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严禁通过不正当渠道聘用国外身份背景不明人员来华施教,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在华外国人任教。
五、签订完善的合同文本。聘用合同是双方约定各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聘请单位在与外专确定聘用关系后,除签订国家外专局制定的标准合同外,必须签订合同附件。附件中应对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和双方认为标准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六、建立备案制度:
1、获得聘请《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聘请外故文教专家,到省外办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和签证函电,同时领取合同和《外国专家证》。外专到任15天内到市外办办理备案手续,凭《外国专家证》、外专有效工作签证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备案件》到市公安局办理居留手续。
2、根据市政府《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如从资格单位聘(借)用外专,必须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专家协议》,并由市外办、公安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3、采取友好交流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来淄,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我市鼓励各级、各单位积极拓展对外友好交流渠道,发展基层对外友好关系,开展实质性交流与合作。
七、严格检查注册制度。根据省外办、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暂行管理办法》(鲁外办[2002]37号)和市政府《管理办法》规定,市外办牵头会同公安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资格认可证书》单位实行检查管理,并研究提出注册意见,报省外办。为此,定于每年6月、12月进行两次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及生活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聘请渠道、专家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生活条件等,同时组织各资格单位进行经验交流。

淄博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
淄政发(2002)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市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省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 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市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市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市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市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市工作。
第十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实行年检制度,资格认可证书未经年检注册的,不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第十一条 采取"友好交流"方式或者以借用方式聘请外国文教人员的,实行个案管理制度。外国文教人员完成工作离开后,聘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于14个工作日内向市外办写出聘用情况报告。再需聘用的,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严禁以聘用外国文教人员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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